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9-02浏览次数:

根据《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意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是切实贯彻国家资助政策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保障,是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申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心关爱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条件

凡学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其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低保边缘人口

5.特困供养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烈士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残疾人子女

11.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12.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3.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

14.因患罕见病加重困难家庭负担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结合各系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学生的5%和25%认定。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他奢侈品的;

2. 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的;

3.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4.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 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赣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档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需本人手工填写个人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保《申请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其中:第1至11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12-14类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评议结束后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要在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上勾选认定档次并签署陈述理由,报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3.教学系评议评审

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教学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通过后,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组长在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4.建档备案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系要做好分类建档封存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档案学院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条  建档调整

1.对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教学系认定评审工作组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进行认定建档。

2.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可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教学系认定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3.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现建档学生有实施了本办法第三条列举行为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由教学系取消其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其他

1.各教学系在每学年9月份统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教学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认真细致做好每个环节,确保关注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3.认定和建档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同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4.学院和各教学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