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9-02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依据《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劳育与身体心理素质、实践创新与文化艺术素质突出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突出导向,强化激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组织实施并完成对上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定等级、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励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2%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5%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

第八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第九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可兼评,奖学金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三章  评定条件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选修课)排在本班级前50%,素质拓展和创新创业学分排名在班级前30%。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科生综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年内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

2.学年内体质健康测试不及格的。

3.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无故欠缴学费的。

5.存在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负面情况、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

结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按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选修课)从高到低排序评定:

1.一等奖学金:排名本年级本专业前15%。

2.二等奖学金:排名本年级本专业前25%。

3.三等奖学金:排名本年级本专业前40%。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评选与奖励程序:

1.本科学生综合奖学金采取学生个人申报、班级民主评议、教学系初评、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审定的方式进行。

2.各系按上述条件和比例,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组织评定上一学年的本科生综合奖学金,评选推荐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学院审定后,由学院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时核发奖金;班主任负责将学生获奖情况载入学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撤销相应荣誉和奖励,追缴已发奖金或停发待发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2025学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