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者:钟沛芳发布时间:2018-03-01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四、名额分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并结合学院实际,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各教学系,各系将推荐人选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候选人名单。

五、组织评审

1.成立机构

1)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检查评审情况,监督评审过程,审批评审结果,研究处理评审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2)教学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系主任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经研究确定后将工作组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本人申请

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自主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教学系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所有相关材料。

3.教学系评审

教学系在收齐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教学系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资格审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规定时间内各教学系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归集整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教学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5.答辩评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答辩评审会,根据推荐人员的相关材料及答辩综合表现,采用实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

6.公示及申诉处理

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反映,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其处理、备案和上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由指定的银行网点统一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学生资助卡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以及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资金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4、教学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实施民主评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影响公正评议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现象的发生,公示时须公示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的投诉电话,奖学金评审全程接受全院师生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其他

1.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