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工字〔2018〕45号

关于严禁在校生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替考、舞弊的通知
各系:
201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于2018年12月22日至24日在赣州一中、赣州三中等学校进行,为防止学生参与考试替考、舞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期间,要教育学生不要到考试区域周边逗留,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尽量减少户外集体活动,服从交通管制。
二、各系要认真开展有关国家教育考试法纪法规和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班会、QQ群、微信群等方式使广大学生认识到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严重危害性和高度危险性,并教育学生不得参与替考、传递答案、提供通讯工具等任何舞弊行为。
三、考试期间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严格审批程序,并做好备案,各系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对无故未到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细究,防止学生参与替考。如有学生在考场被发现替考、舞弊,学院将配合有关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有关规定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有关规定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