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
学
工[2023] 9号
关于做好202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为做好我院202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院2023年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达到获得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的条件。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居前30%。
3.在学风建设、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等活动中态度认真,表现积极,综合素质良好。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为本系毕业生总数的20%,具体名额见附件1,实行等额评选,各系结合本系实际进行名额分配。
四、评选细则
1.从提出申请并且达到评选条件的毕业生中,以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竞赛、组织或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等综合表现为评选依据,按照综合表现分值从高到低评定。综合表现分值精确至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为:

注释:N为综合表现分值;
为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为年平均素质拓展学分;
为评选专业或班级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最大值,
为评选专业或班级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最小值;
为评选专业或班级年平均素质拓展学分最大值,
为评选专业或班级年平均素质拓展学分最小值;0.6、0.4为权重系数。
2.当综合表现分值N相同时,达到下列任一条件,可优先评选: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成绩;
(2)获得三次以上院级荣誉称号(不含国家助学金、学院素质拓展奖),或获得一次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3)担任主要学生干部2年以上,为班级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及各项工作落实作出积极贡献;
(4)因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受政府部门表彰或主流媒体报道,为学院争得荣誉的。
五、评选程序
1.学生荣誉评选原则上按照“个人(集体)申请——班级评议——系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小组推荐(推荐结果在教学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党委(行政)审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2.各系根据学院有关通知要求,开展优秀毕业生预评工作,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上报学院审定。
3.学院对评选的优秀毕业生发放荣誉证书,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院将不予认定。
六、奖励标准
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七、工作进度
1.3月24日前,各系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并完成系部公示后,将《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2023届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及材料清单中所需材料纸质稿及电子文档报送至学工办廖冬发老师;
2.3月28日,学工办完成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反馈各系;
3.3月29日-3月31日,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并汇总公示意见。
七、工作要求
1.各系根据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广泛宣传,把本次评选活动作为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思想教育的重要过程。
2.各系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开展评选工作,并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附件:
1.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
2.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3.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4.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3届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
5.材料清单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
教学系 | 毕业生人数 | 优秀毕业生名额(20%) |
文法系 | 250 | 50 |
外语系 | 194 | 39 |
数学与信息科学系 | 239 | 48 |
经济管理系 | 120 | 24 |
音乐系 | 235 | 47 |
美术系 | 129 | 26 |
体育系 | 126 | 25 |
总 计 | 1293 | 259 |
附件2: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选树新时代大学生先进榜样,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荣誉评选表彰的对象为在我院表现突出的学生班级、学生寝室,以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荣誉包括院级“示范班级”“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等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学院共青团系统的荣誉评选表彰按学院团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工作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表彰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荣誉评选表彰规则的制定、修改及评选结果的审核。
第六条 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各教学系相应成立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各类荣誉评选表彰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本系候选人的遴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表彰的项目、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示范班级”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在校满一年的学生班级。
(二)评选名额
全院每学年评选表彰“示范班级”5个。
(三)评选条件
1.班风学风好。全班同学思想进步,有较强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班级归属感;班级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主题班会生动活泼、有声有色;班级坚持早晚自习或其他学习制度,经常开展读书活动或其他学习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或其他专业学习(实践)团队(平台);建立了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机制;班级学年课程通过率在全系排名前5;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全班无考试舞弊行为。
2.文化活动好。班级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有计划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特色显著的班级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课外生活,较好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发展需要。
3.骨干队伍好。班委、团支部学生干部工作负责,讲奉献、敢担当、有威信,能团结带领全班同学;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精神面貌好。全班同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团结友爱、尊师重教,积极参加或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在推优、评先、评奖、资助等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无不良反映;班级寝室积极参加学院“星级寝室”评比活动,列级率100%,三星级以上寝室(含三星级)不低于80%;学年内班级无舆情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打架斗殴及其它重大违纪现象,无学生受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四)表彰方式
学院授予“示范班级”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奖励800元/班,作班级活动经费。
第九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入住满一年的学生寝室。
(二)评选名额
全院每学年评选表彰“文明寝室”20个。
(三)评选条件
1.寝室成员思想健康,积极向上。
2.寝室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3.寝室成员团结友爱,人际关系融洽。
4.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院“星级寝室”评比活动,坚持每天安排寝室值日,每周开展寝室卫生大扫除,寝室内务每学期总评均为五星级。
5.寝室成员学习认真,学年内考试不超过1人次(含)补考;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均位列班级前50%。
(四)表彰方式
学院授予“文明寝室”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状,奖励300元/寝室,作寝室活动经费。
第十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学生。
(二)评选名额
每学年按全院学生人数10%的比例评定。
(三)业绩条件
1.思想品德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支持学院(系)工作,热心参与集体活动。
2.学习成绩好。认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进入前20%(含),且无课程不及格。
3.综合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劳动教育课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等次;积极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表现突出;学年学生素质拓展学分位列班级前30%。
(四)表彰方式
学院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在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的学生。
(二)评选名额
教学系按学生数5%的比例评定,院级学生组织按学生干部总人数10%的比例评定。
(三)业绩条件
1.担任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2.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业绩突出。
3.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群众满意度高。
4.学年内无课程不及格。
5.学生素质拓展学分位列班级前30%。
(四)表彰方式
学院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表彰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对象
具备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按全校应届毕业生数20%的比例评定。
(三)业绩条件
1.达到获得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的条件。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居前30%。
3.在学风建设、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等活动中态度认真,表现积极,综合素质良好。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表彰方式
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四章 评选表彰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除符合相应荣誉评选表彰项目所要求的业绩条件外,学生参与荣誉评选表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尊师爱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综合素质好。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任一情况者,取消其当学年本办法所涉各类荣誉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破坏学校政治生态,或发表、散布错误言论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四)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扰乱评选秩序言行的。
(五)存在其它负面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各类荣誉评选表彰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原则上按照“个人(集体)申请——班级评议——系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小组推荐(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学生荣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部分荣誉评选需增加公开答辩环节)——学院党委(行政)审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教学系根据学工办制定具体的评选表彰工作细则,组织开展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为扩大表彰覆盖面,同一名学生不在同一学年同时获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章 评选表彰时间
第十八条 “示范班级”“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每年11月组织实施并完成对上一学年度有关荣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第七学期)的12月份开展预评,并在毕业学期的6月份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我院学生荣誉表彰的通用管理办法。其它因实际需要,确应设立的院级、系级荣誉,各单位、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评选表彰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起施行。
附件3: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学号 |
| 出生 年月 | 年 月 |
班级 |
| 政治面貌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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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
| 在校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 | / (排名/总人数) |
在校期间综合表现分值N |
| 在校期间综合表现分值N班级排名 | / (排名/总人数) |
获 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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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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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系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学工办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3届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
教学系(盖章):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序号 | 班级 | 姓名 | 学号 | 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 年平均素质拓展学分 | 学分绩点排 名(排名/人数) | 综合表现分值N排名(排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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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班级顺序、综合表现分值N从高到低顺序排序。
附件5:
材料清单
1.每个班级一张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成绩表,从教务系统输出,按照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排序,加盖教务办公章;用铅笔勾画出申请人。(统一由系教学秘书从教务系统输出,以系为单位到教务办核实盖章,每个班级的都要盖章)
2.每个班级一张年平均素质拓展学分成绩表,按照学号先后顺序排序,加盖系行政公章;用铅笔勾画出申请人。
3.如某班级某学生综合表现分值N班级排名居前20%未被评上,某学生综合表现分值N班级排名居20%之后被评上,需附评选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4.当综合表现分值N相同时,优先评选者需提供验核材料原件(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及复印件1份。